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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xsgzc    发布时间:2018-09-05

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使用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具体每一档次的人数和比例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一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山东省潍坊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负担沉重的;

    (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无医疗保险且费用负担较重的;

    (四)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六)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困难者。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山东省潍坊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烈士子女、孤、残、优抚家庭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二)家庭主要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无医疗保险,家庭负担高额医疗费用造成严重经济负担的;

    (三)家庭主要成员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四)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造成经济负担非常沉重的;

    (六)其它被评议小组认定为特别困难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资助资格,也应取消并追回其相应的资助。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有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五)学习不勤奋努力,经常旷课或多门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四条 各院(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 学生工作处总体负责安排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务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潍坊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年结束前,各院(系)向申请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潍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相应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潍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须同时提交《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潍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第十 每学年开学后,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潍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材料

    第十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潍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调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按照评议标准,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资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审核通过的《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潍坊医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一起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 学生工作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每年定期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如实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潍坊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规定》(潍医学字[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