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届“山东高校十佳辅导员”和“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鲁高工委通字〔2016〕88号
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表彰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展示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优秀成果,激励广大辅导员认真履行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省委高校工委决定组织开展第七届“山东高校十佳辅导员”和“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高校现任专职辅导员。已获得“山东高校十佳辅导员”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本次评选。
二、推荐数量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人数2万(含)以上的高校推荐2人,2万人以下的高校推荐1人。
三、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将评选 “山东高校十佳辅导员”10名,“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若干名。
四、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辅导员工作,恪守职业规范。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学生,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式、新载体。注重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能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工作研究,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连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时间不低于三年(2013年9月1日前上岗)。在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辅导员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特别是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个人先进称号,或所带班级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评审及表彰办法
1.成立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由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黄琦同志任组长;设立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高校工委宣教处。
2.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各高校报送的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查评议,评选确定“山东高校十佳辅导员”和“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省委高校工委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3.省委高校工委将按教育部要求推荐“山东高校十佳辅导员”参加“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
六、报送要求
1.各高校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要在开展本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的基础上,公开征求师生意见,择优推荐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候选人。
2.每名候选人须另附2000字左右典型事迹材料,材料要做到真实、客观,既要全面反映候选人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等方面的感人精神,又要注意凝练候选人的核心事迹。
3.请各高校将推荐表(见附件)和事迹材料各5份,于11月13日前报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山东大学),联系人:马加名,0531-88362836(传真),同时电子版发至fdyjd@sdu.edu.cn。
附件:第七届山东高校优秀辅导员候选人推荐表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2016年10月28日